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一条
3、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二条
4、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