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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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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一条

  3、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十二条

  4、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说明, 企业章程(公司简章)(电子版)
  (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来做)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照片,学历证明各一份
  (七)技术经理简历一份
  (八)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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